12月2日,北京市出台《北京市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立体停车设备建设使用,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办法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居住区、单位自有用地、合法审批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的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均适用本办法。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通过机械搬运实现汽车立体停放的设备,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则是以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的设备。
设备设计规范上,办法提出了多项明确要求。消防设计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安装等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其适停大型及以上乘用车的停车位数量不应低于总停车位数的2/3;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参照相关标准安装充电设施,且需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同时,设备建设需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对相邻建筑物有影响的需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地上部分高度需遵守所在区域规划控制要求。
设置安装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利用居住区业主共有场地设置设备需征得规定比例业主同意,利用单位自有用地等则需取得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单位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勘察、编制设计方案,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线上专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般项目由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20个自然日内出具实施意见,特殊项目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项目竣工后,需组织消防设计评审、竣工验收,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依法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相关材料需提交区停车管理部门存档。
运营管理上,办法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拟开展经营的需按规定办理备案。运营期间需保持设备临街外立面整洁完好,建立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及应急预案,鼓励投保公共责任险。机械式停车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不超过25年)后需开展安全性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使用或拆除。
安全监管方面,机械式停车设备需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后方可施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未取得实施意见私自建设、未按设计方案建设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改变设备用途的,将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办法明确,市、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审查及拨付。各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产生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